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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公告

[阅读: 次] 内蒙古党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自治区党委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名额范围

    本次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人选14名,其中:定岗公开选拔8名,不定岗公开选拔6名。自治区范围内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中央驻区单位)均可报名。

    (一)定岗公开选拔职位(8名)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1名;

    自治区商务厅纪检组长1名;

    自治区药监局纪检组长1名;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1名;

    内蒙古日报社蒙文版副总编辑1名;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党委书记1名;

    内蒙古医学院副院长1名;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院长1名。

    (二)不定岗公开选拔职位(6名)

    根据有关领导班子空缺岗位需求和个人素质特点进行安排。其中,年轻干部3名,女干部2名,非中共党员干部1名。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定岗职位,应为正处级干部,任正处级3年以上;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不定岗的年轻干部职位,应为正处级干部或任副处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定岗的女干部职位,应为正处级干部,任正处级3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不定岗的非中共党员干部职位,应为正处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企业报名人员中,自治区直属企业和中直企业应为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相当于正处级或副处级),盟市所属企业应为本企业主要领导(相当于正处级或副处级)。任职年限同上。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报名: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近三年年度实绩考核有不称职情况的;

    (5)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

    (二)岗位条件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有基层领导工作经验,熟悉群团工作,热心维护群众权益;

    自治区商务厅纪检组长:中共党员,熟悉党务和纪检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

    自治区药监局纪检组长:中共党员,熟悉党务和纪检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中共党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事公安工作的现职干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内蒙古日报社蒙文版副总编辑:中共党员,蒙汉语言文字兼通,熟悉新闻宣传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有宣传、新闻、文化、广电等部门业务岗位工作经历;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党委书记: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党务工作经历;

    内蒙古医学院副院长:有高等院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工作经历,熟悉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高校办学规律,熟悉医学教学管理工作;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院长:有高等院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工作经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体育职业院校办学规律及教学、科研、后勤等管理工作。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08年9月5日至9月20日。

    (二)报名要求

    (1)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上报的形式。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1个职位。经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数不足10人的职位,该职位不再公开选拔,但允许改报其它符合要求的职位。

    各盟市委、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等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2)报名时需提交填写《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登记表》一式三份,签注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文件的复印件各2份;近期2寸浅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上述资料于9月23日前上报自治区党委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时将《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名单》制成EXCEL电子表格并附软盘。

    报名人员可在网上下载报考登记表(网站名称为:内蒙古党建网;内蒙古新闻网http://www.nm gnews.com)。

    (三)资格审查

    自治区公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选拔工作的全过程,对各类职位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准考证,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一)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参考书。2008年10月18日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选拔职位分别以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发放面试通知书,在媒体上公布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2008年10月21日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考察人选。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权重计算总成绩,分职位以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严明纪律

    要严格按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的要求,如实申报,严格审查,坚决制止公选考试、考察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自治区党委组织、纪检部门对公选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如发现有违纪行为的,随时取消其公选资格。

    六、组织考察

    制定考察方案,按职位分组进行考察。由自治区公选办抽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纪检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对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使用建议。

    七、决定任用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考察的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进行任前公示。经公示如有不宜提拔的,所空名额不再补充。决定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联系电话:0471—4812617、4811637

    传真电话:0471—4620906

    监督举报电话:0471—12380、4812101


        内蒙古党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



200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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