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开选拔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告

[阅读: 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字体: ]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事局批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公开选拔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职位(1个)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二、报名条件

  在沪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以及岗位要求者可以报名;符合岗位要求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根据《关于选拔社会优秀人才担任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意见》(沪委组【2003】710号)精神,也可报名;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报名条件。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岗位要求:熟悉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具有区域经济管理知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协调、综合文字能力;具有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正科级及以上岗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当的工作经历;年龄40周岁以下(1967年10月以后出生)。

  三、选拔方法和程序

  按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选拔。

  1、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开选拔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统一组织。报名者可到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公选办发给准考通知。

  2、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岗位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特别是运用有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按《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确定的笔试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法律知识、现代科技基本知识、文史知识、时事政治和本市市情等。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取前5名为面试入围人员。

  3、面试

  面试包括测试和面试两项内容。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包括心理素质和角色评估等;面试主要考察在领导能力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由有关领导、专家等人员组成面试小组评定成绩。

  笔试与面试成绩分别按35%、65%比例加权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取前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提请市合作交流党委研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通过的拟任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用手续,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四、报名及考试和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07年10月30日至11月9日(每天9:00—17:00)

  2、报名地址:大沽路100号912室

  联系人:王建敏、潘健

  联系电话:23115401、23115409

  3、报名的有关要求:

  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2)能够说明工作经历、成果等相关材料和回国留学人员证明;(3)本人近期同底二寸彩色证件照3张。

  报名者须如实申报和填写本人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参考资格。

  4、笔试时间为2007年11月17日。报名人员须持准考通知和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笔试地址设在大沽路100号。

  面试和人机对话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23115406

  本次公告未尽事宜,由公选办负责解释。公选办联系电话:23115401,231154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开选拔

  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



2007-10-25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山东青岛:公开选拔国有资产监督干部(副处级专职监事)
下一篇:江苏省公选20名领导干部正式任职上岗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