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新录用的县级机关公务员应当在县级机关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或审核同意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报考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或者具有相关、相近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六)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确定具有报名资格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公开遴选职位专业性较强,下级机关符合条件人员较少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最低不得低于3:1。  前款规定的比例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核减直至取消遴选计划,取消职位的报名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二十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每组一般不少于7名考官,公开遴选机关的考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公道正派,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或者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适岗评价、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等。  遴选领导职务或者专业性较强职位公务员的,公开遴选机关应当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或者适岗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等,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有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或者其他测评方式的,各项成绩所占权重应当在公告中明确。考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等,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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