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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