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2014-2-21 23:38:55

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科学论断,并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思路,即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为重点,务实发展党内民主。报告就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党内基层民主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这五个方面构成了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总框架,提出的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落实好这些举措,对于促进党内民主健康发展、提升党内民主质量至关重要。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
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必须充分体现党员意志,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到“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可以看出,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已经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更好地落实党员民主权利。
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了县级党务公开、乡镇一级的公推直选、党员民主恳谈会,以及地方主要领导通过电视网络述职述廉并现场接受群众询问等,这都是落实党员“四权”的具体体现。下一步,要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这是当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四权”的重点所在。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和重要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新举措。
一是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相应减少党员领导干部比例,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在代表结构上也更为完善、合理。
二是推进党代会常任制。党代会常任制,是指党代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和桥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现在,经过五年的经验积累,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是在总结基层实践创造基础上提出的。乡镇党员数量少,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后,党代表的沟通、参与作用将会得到更全面的发挥,同时,党代表还可以监督全委会、常委会的工作。事实证明,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成本小、易操作、效果好。各地应积极探索,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是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指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今后党代会代表对党的大政方针等都可以以制度化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有利于汇集党心民意,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强化党代表责任,促使党代表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职尽责;有利于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做好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工作,需要在保证提案质量、提高提案办理效果、处理好党代会代表提案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衔接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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