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与换届选举
2010-3-4 21:37:36
什么是选举?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广泛采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红色政权的民主选举。尽管当时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譬如,根据当时选举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采用了“烧香法”(同意谁,在谁的名下插一炷香)、“投豆法”(同意谁,在谁背后的碗里投一粒豆子)的表决方式等,但这毕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当家作主的伟大尝试 。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选举范围、选举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化,选举方法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选举法律制度。
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 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 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 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 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
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选举法 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 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 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几种方式?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 表。根据选举法规定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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