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2009-2-9 20:33:00
党员权利指党员应当享有的受到党章保护的政治待遇。党员义务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应尽的责任。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章程中是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章程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10页)在党章中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两个基本原则:(1)体现了党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它要求每一个党员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受到党章的保护,平等地受到党章的约束,如果违犯党的纪律,则平等地受到党纪的追究。在党内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2)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原则。每一个党员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谁侵犯了党员的权利,谁就要受到党纪的制裁。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时,没有在党章中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但列宁在党的建设中,始终坚持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1904年,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中针对马尔托夫等人把自己看成是不受纪律约束的“上等人物”的思想指出,“随着我们真正的政党的形成,觉悟的工人应当学会辨别无产阶级军队的战士的心理和爱说无政府主义空话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心理,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列宁选集》第3版第1卷第506页)列宁对党内民主问题也很重视。特别是十月革命后,他就发扬党内民主问题做了大量论述。1920年12月,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为扩大党内民主采取了三条措施:(1)在党员大会和支部大会上,经常讨论有关全党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的一切最重要问题。(2)必须使召开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成为一种制度,同时应仔细选择会议的议程,以便使出席这些会议的普通党员能够获得最大的益处。(3)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监督,并使领导机关和全党之间保持固定的切实的联系,有关的党的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党组织经常报告工作。这三条措施中包含了党员权利的内容。1934年1月,苏联共产党(布)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义务。1939年3月,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又增加了党员权利的规定。当时,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自己的章程中,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从政治、思想、业务、道德以及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作为党员条件的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是在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首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党的第九、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只规定了党员的标准,取消了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党的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有关党员的权利是这样规定的:(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的义务是:(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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