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条件
2009-2-9 20:33:00
    指党章及党内法规对党员提出的要求和规定的标准。包括什么人可以申请入党,党员应当是什么样的人,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在党的历史上,对党员条件的规定有一个日臻成熟的过程。党的一大纲领把承认党的纲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鉴于各地共产党小组中确实有人同反对党的纲领的派别、团体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坚决要求党员断绝与那些组织的联系。党的二大、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或党章修正案,内容大体相同,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三部党章还都专列经费一章,要求党员必须缴纳党费,并按收入多少规定交纳的比例,允许失业和在狱的党员免交。根据五大决议,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党员条件做了重要补充。它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均得为本党党员”。这个规定分别从政治思想、组织、经济三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构成了比较全面的入党的基本条件。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在什么人可以入党这方面的规定上形成了比较全面成熟的条文,成为以后历届党章党员条件的重要内容。六大党章,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加了一条,服从共产国际决议,这是当时客观形势的要求。从党的六大到七大,其间经过了15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除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外,为了帮助各级党组织积极慎重地发展党员,帮助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志按照党员标准改造自己,我们党还在其他一些带有党内法规性质的文件中规定过具体的党员条件。例如,1929年12月,红军第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规定新分子”入党的条件是:(1)政治观点没有错误(包括阶级觉悟);(2)忠实;(3)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4)没有发洋财的观念;(5)不吃鸦片,不赌博。这个文件虽然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党中央作出的,只是一个党的地方性法规,但对当时井冈山根据地及其他地区的党员发展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再如,抗日战争期间,为了巩固党的需要,各级党组织迫切要求中央有一个关于党员具体条件的规定。1939年5月,当时担任组织部长的陈云在中央机关刊物《解放》周刊上以“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为题,全面阐述了党员条件。他首先重申了六大党章有关党员基本条件的规定,然后从六个方面具体提出了党员标准。这六个方面是:(1)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2)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4)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5)群众模范;(6)学习。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全党的带有党内法规性质的党员具体条件的规定。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对党员条件的规定与六大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在党员基本条件方面,删掉了有关共产国际的部分,这反映了遵义会议以来,我们党实际上早已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党事务的事实。新增加了“年满十八岁者”,这是考虑到申请入党应是一个人自觉自愿的行动,应建立在坚定的政治见解之上,一般人需到十八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在党员的具体条件方面,首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员义务分别从学习、组织纪律、群众路线、模范作用四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党员权利分别从参加党的政策的讨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向党提出建议和声明四方面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政治待遇。这些规定保证了党内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从党的七大到八大相隔11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但是,由于新的国家刚建立,党面前摆着许多急需解决的政治、经济问题,还不具备召开新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条件。为了解决执政后党的建设问题,1951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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