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张珺)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保障,华侨房屋、祖墓保护以及华侨的政治地位等问题都将有更进一步的明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近期修订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华侨可考公务员及参选领导干部
修订前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对华侨参与国家机关部门工作的条件没有给予明确,这一局面将改观:我省将鼓励归侨、侨眷引荐和支持华侨专业人士以兼职、讲学、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服务本省经济和社会建设。
新办法还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本省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归侨、侨眷要全部纳入医保
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解决其生活困难并提供多方面的帮助是新修订的办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根据新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的职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侨汇购建房正式纳入侨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也被正式纳入了侨房的范围。另外,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依法继承的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都属于侨房的范围。
侨房拆迁时天井庭院也能补偿
新办法规定,拆迁华侨房屋,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此前在房屋拆迁中,天井、庭院是不在补偿范围之内的。
其他拆迁上的问题,譬如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涉及华侨的房屋,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的意见后予以确认。
另外,在境外定居的华侨房屋被拆迁时如有补偿金额的异议,华侨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或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