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纪委驻各部委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
最近,市委对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作出全面部署,对着力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我市将部署实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公选、差额遴选等多项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公推直选也要先行试点,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比例将大幅度提高。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确保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进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教育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是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中央、市委的部署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市委高度重视,干部群众广泛关注。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划纲要》、我市的实施意见和市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在全市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中央和我市关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文件,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对于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科学机制,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正确对待选拔结果,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与各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选任干部。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坚持在干中考察、培养、选拔和使用干部,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事。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参加竞争性选拔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坚决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做到“五必须、五严禁”:必须坚持竞争性选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事先许愿,事先内定人选,或凭个人好恶、看关系亲疏用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竞争性选拔工作方案,用心把握、稳妥操作,严禁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简化、变通或颠倒规定程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在考试测评和考察干部中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严禁泄露考试测评试题、评分、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情况。
三、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整治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对核查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在各选拔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现并查实有拉票贿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资格。已被任用的,也要坚决拿下来。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健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监督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抽调得力干部,组成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监督组,制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对选拔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广大干部群众可通过市委组织部12380干部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网站(www.tj12380.gov.cn),对竞争性选拔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要建立反映拉票问题等不正之风的专办制度,凡是接到群众举报,要从快从严办理、认真查实问题。凡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要限时办结。每一查核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署名。不核查或不认真核查、敷衍塞责的,要对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和处理。要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信息公开,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发挥好公告和公示的作用,及时公布竞争性选拔工作的进展情况,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提供条件。
五、要健全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对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各级党委要将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情况列入“一报告两评议”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每一项较大范围竞争性选拔工作结束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选人用人情况和治理拉票行为等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群众满意度过低的,要根据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 津 市 监 察 局
20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