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设立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所以,彭真同志说,〖BF〗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的,可以说他们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常委会必须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在换届的代表大会上,要报告5年来的工作,请代表们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常委会必须贯彻执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建国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尽相同:第一届79人,第二届79人,第三届115人,第四届167人,第五届196人,第六、七、八、九届都为155人。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等额选举。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改为差额选举产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差额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办法中确定。比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职届数法律没作规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什么机构?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点;在每届一次大会上还要书面报告过去5年的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在此基础之上,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这项规定,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委员会。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了9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离退休老干部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繁重的任务。它每两个月要举行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国家的大事,制定有关的法律;闭会期间,还要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议会外交等。这就要求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适应繁重工作的需要。就九届的情况来说,从年龄结构看,许多组成人员不到60岁,还有的委员才40多岁。从职业构成看,许多人在党的部门担任重要职务,还有不少是有成就的人。他们都不是离退休干部。常委会有些组成人员原在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他们也不是离退休老干部,因为人大是国家机关,人大工作是国家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怎么回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长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会议举行前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委员长会议的基本职责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将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任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组成人员和顾问人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主任列席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委员长签发。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委员长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是常委会委员吗?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于专门委员会工作专业化和经常化的特点,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大多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在某一领域长期工作的人士。如民族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大多数来自少数民族,而且绝大多数都长期从事少数民族工作。
近年来,为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委员比例都比较高。第七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58人。常委会委员参加的115人,占常委会委员的74.2%,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72.8%。第八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75人,常委会委员参加的102人,占常委会委员的83.6%,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58.3%。第九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210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109人,占常委会委员的70.3%,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51.9%。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的组织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常委会吗?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目前,只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才设立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委会。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也是1979年以后的事。早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考虑到当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而且认为区域较小,容易召集会议,每年召开人代会的次数也较多,规定省、市、县为两次,乡为四次,所以没有规定单设一个机关进行日常性的工作。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强,地方人大所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因此,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面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人大的组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个什么机构?
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主任会议。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名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如常委会委员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如决定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等等。
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以便随时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都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哪些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有一些地方人大还设立农村委员会、城建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依据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侨务委员会。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同,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主要任务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法律未做具体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有的少至几人,有的多达二十几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地方人大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地方人大的工作委员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其任务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工作委员会不同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专门委员会则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通过履行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等法定职责,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1、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
2、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外事活动,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工作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怎么回事?
按照目前我国的行政区划体制,地区不是一级政权,不设人大。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各地区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1980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相继在所属地区设立了人大联络机构。到目前为止,除北京、天津、上海和辽宁、江苏、广东、海南外,其余省、自治区的人大,都设立了地区人大机构,其名称有的叫地区工作委员会,有的叫地区人大联络委员会(处、组)。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有哪些职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只能是属于工作机构职责的事项,不能将属于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事项授予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