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区?在何种选举中才有划分选区问题?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选区根据什么原则划分?
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划分有两个原则:
1、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
这样划分选区可以防止选区过大,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对选民负责,也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便于选民对当选代表依法监督。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 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 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一个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总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选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城镇与农村有没有区别?
有区别。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这种区别表现在:
1、农村选区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2、城镇选区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3、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农村和城镇按4∶1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
在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如何确定选举单位和选举方式?
我国有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共5级国家权力机关,与此相对应也有5级人 大代表。总的原则是
县、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由选举单位产生,亦即是间接选举)。在实践中 ,由于市一级的行政单位有设区和不设区之分,有归市领导和直接由省里领导之别,因此在确定选举单位和选举方式时需要作相应的区分:
1、有些不设区的市在行政上未划归市管辖,或只是由市代管的,应属于省级人大代表的选 举单位,直接产生省级人大代表。
2、不设区的市和直辖市的区即使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地师级,其人大代表也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选区的划分,是一件关系到选民依法履行选举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的大事。选区划分得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怎样理解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法定 选举办法。实践表明,这一办法的实行,不仅方便了选举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便于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人民解放军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集中居住,单独执行任务,代表着一个特殊的界别。因此,选举法第五条对人民解放军的选举专门作了规定,单独进行选举。人民 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不仅便于军队选举工作的开展,而且也能很好地确保军队代表名额的依法当选。
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对军队单独选举的参选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 ,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2、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参加军队选举。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3、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什么是选举单位?它与选区有什么不同?
选举单位是指在间接选举中,依法产生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本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单位。在我国,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选举单位。
选举单位与选区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本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