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民登记?进行选民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 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是:
1、要选好登记员,建立登记小组。登记员应选调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和有一定文化的人担任。
2、培训好登记员,使之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登记的时间和步骤,以及登记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3、登记小组在选区领导小组所派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登记应按户口册逐户逐人进行,努力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切实使应享受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不宜行使有关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如何做好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的工作?
选民登记是依法对公民的选举资格确认过程,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以往,各地的选民登记工作普遍采取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按户口册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逐个登记造册。 第二,根据登记册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第三,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选民,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第四,选民小组登记完毕后,进一步依法 审查选民资格,然后造册汇总,经复核无误后,报乡级选举委员会审定,并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五,对确定有选民资格的人,按选区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经群众看榜审议无误后,再发给选民证。
上述登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防止错登、漏登、重登。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如此选民登记,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为此,1986年经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 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按照这种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登记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只需在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即可,不需要普遍重新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是我国选民登记工作的一项改革,这一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能够有效地减少选民登记的工作量,节约经费开支,也方便了选民参选。实践表明,实施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登记办法,做好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的工作,关键在于建立选民登记的档案,并妥善加以保管。有了健全的选民登记档案后,每年只要对变动的部分进行审核登记即可。对于那些在上一次换届选举中没有能很好地将选民登记的档案妥善加以保管的选区,在换届选举工作开始时,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并注意将有关的档案材料妥善加以保管。在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时,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可采取设选举站宣传动员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到站登记,在此基础上再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对因老、弱、病、残以及其他原因没有到站登记的公民进行上门登记。这种到站登记和上门登记相结合的办法,不仅有助于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而且能有效地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该级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参加选举?
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精神,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很多,如果参加乡镇一级选举,不仅其代表所占比例过大,而且由于乡镇级人大主要所讨论的农村问题,同这些单位关系不大,因此根据若干规定精神,可以不参加乡镇人大的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县的换届选举。
上述规定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该级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参加选举作了原则规定。
实践中,确定这些单位的职工是参加所驻在的乡、镇 选举,还是只参加所在县的选举,可以根据这些单位的自愿,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 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