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掌握聚居境内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聚居境内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1、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2、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4、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已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5、人口特 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聚居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聚居境内的汉民族。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增加代表名额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可以依法适当增加代表名额,但应注意:
1、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而不包括镇;
2、代表名额的增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3、增加幅度为法律规定的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五。
怎样理解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减少?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的办法确定的。这个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各地区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平等性。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一般少数民族的人口较少,因此在代表名额分配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对少数民族必须予以照顾,切实贯彻民族平等,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根据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散居的少数民族因人口少而难以当选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散居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自治境内散居的汉民族。
怎样理解各少数民族居民在直接选举中,可以单独或者联合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区。选举法同时还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按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 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合选举,不仅有助于方便选民参选,有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当选。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境内散居的汉民族。
为什么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意思: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2、在出现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过程中,也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关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方便民族地区的选民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