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为:
1、候选人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2、表决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其组成人员共计155人,除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1人实行等额选举外,其余委员134名实行差额选举,共提名141人,差额7人,差额幅度为5%。
3、监票、计票方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推选出的33名监票和1名总监票进行监票计票。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收回的选票中,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的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表示弃权的,不可以另选。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选如何提名?
根据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 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 选, 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代表联名提出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时,应注意:
1、省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30人以上,市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20人以上,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10人以上。
2、联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主席团对上述人员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
4、提名人必须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因此,如果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只有1人,而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但不宜在大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本次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为等额选举。如果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有10人以上代表联名向主席团提出了新的人选,在这种情况下,主席团则应将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一并提出交代表酝酿、讨论,并应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是多少?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可由本级人大依法在选举办法中加以规定。
如果提名候选人数符合所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举。如果提名数超过差额幅度的上限,则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举中,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
不必一定从乡镇人大代表中产生。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根据198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 问题的意见》中的解释,由于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人大代表,因此,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人大代表。
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程序规定是: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2、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 审议。
3、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5、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提出的罢免案,还可以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提出辞职有什么程序?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 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既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