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在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有观点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
隐私权 在以上问题中,“公开与隐私”的界限问题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实际上,即使是对普通公民,在个人隐私与个人利益之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认为个人财产收支情况对国家是“隐私”——国家相关机关有权力了解个人的收支情况,这是征税、反恐、反洗钱、反贪污贿赂的依据。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度性障碍是:财产申报不可能靠公务人员个人的自觉和诚实,政府必须有相应机制了解公务员个人财产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
身份识别、金融档案 如何防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要求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了解个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基本制度体系。
对身份识别与实名制度问题,目前基本可以解决。我国可以充分利用第二代IC卡公民电子身份证号码唯一终身不变、可电脑验证和读取数据的特性,把每个公民主要是官员和经济组织的货币资产银行存贷款账户、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等数据集中在公民或组织唯一的网络户头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统一记账和管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财产申报资料数据中心,可对申报资料进行更充分的电子化管理和监督审查。
至于“金融档案”,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丰富、数量繁多,是金融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金融业务往来中形成的会计、统计、借贷等方面的材料。我国目前金融档案制度的情况是,虽然有中国工商银行综合档案管理系统运行,但是总的来说,其作用仍然有限,主要表现在金融档案管理制度政出多门、各家金融机构没有一套金融档案全宗,政府难以查实某一个人或者组织金融活动的全貌。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还不能够通过金融档案全面掌握每个人或者单位在金融活动中的财产流动情况,这是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难的根本障碍。
立法时机 但是,我们也可以想象,即使上述制度全部建立起来,对公务人员财产收支情况的了解也只能是针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对其他的非法收支情况(如现金消费、赠送给他人财物等)全部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还存在大量其他的洗钱途径难以一网打尽。上述制度之外,任何一个国家都还需要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以其他监督形式了解公务人员的财产收支情况,为打击公务人员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证据。
“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所以,我们不需等待制度都健全了、技术都成熟了才出台《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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