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列宁于1906年3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策略纲领》中最早提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了党章。从此,确立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我们党一开始就是按照列宁建党学说的组织原则建立的,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其中第13条,即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二章“党的建设”中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首次在我党党章上明确提出和肯定民主集中制原则,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得到了党的法规的保证。六大党章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1)下级党部和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而切实地执行共产国际执委会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问题,只有在组织未通过决议之前可以争论。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主和集中两方面的要求。七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理论概括和明确规定,指出,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同时,对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概括,比六大更全面了,共有四条:(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3)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4)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党的十四大党章中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十五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新的表述,即“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十五大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作了六项具体规定:(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些规定不仅是健全党的组织制度和政治生活的依据,而且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必须遵循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