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2012年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简章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力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经县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选拔5名副科级干部。
一、 公开选拔职位
5个副乡(镇)长职位。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
此次公开选拔的5个副乡(镇)长领导职位面向全县进行公开选拔。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符合报考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三、资格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2、中共正式党员。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年龄放宽2周岁(197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具有3年以上工龄,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无违纪违规行为和超计划生育问题。
6、报考人员属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须任科员满2年;属事业单位人员须任科员或者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7、身体健康。
四、公开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县有线电视台、海原政府网、海原党建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海原县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4月1日— 4月8日。
2、报名地点:县委组织部干部科
3、报名要求:
(1)报考者报名时须填写《海原县2012年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贴照片),另提供本人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张,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本人有关情况,如有虚报、瞒报,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三)资格审查
由县委组织部对报名人员的参选资格进行审核。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报考人数不少于50人。报考人数在40-49人之间的,按4个职位公选;在30-39人之间的,按3个职位公选;在20-29人之间的,按2个职位公选;在10-19人之间的,按1个职位公选;10人以下的,取消此次公选。
(四)笔试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12年全区市、县(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统一考试工作方案》,笔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时间以准考证规定为准,地点由中卫市公开选拔办公室确定。
笔试主要内容,围绕《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满分为100分,由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组成。其中公共部分占50%左右,专业部分占50%左右。
(五)面试
按照《宁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时间以准考证规定为准,地点由中卫市公开选拔办公室确定。
面试主要内容,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一般能力(逻辑思维、语言表达)、领导能力(思路、计划、决策、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创新、应变等)以及个性特征(气质风度、情绪稳定性、自我认知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匹配度。面试满分为100分。
(六)组织考察
考察人选按公开选拔职位数与考察人员1:3的比例,以面试人员的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笔试和面试各占5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由县委成立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对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民主测评、资历评价、德的专项测评、考察组评价分值进行具体量化,并以适当的比例计入考察综合得分。
(七)公示
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考察评分占30%(其中民主测评占10%、德的专项测评占5%、资历量化占5%、考察组评分占10%)的权重比例,计算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每个公选职位的拟任用人选,提出任职建议。经县委研究通过后,拟任用人员名单在海原政府网、海原党建网和海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休、节假日除外)。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属实、不宜担任拟选拔职务的,取消选拔资格,依次递补;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由县委决定任用。
(八)任命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任职。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予以免职,按原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五、工作纪律
1、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准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有关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报名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严格遵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相关纪律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拉关系、走后门、托人情,影响和干扰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记录在案,5年内不予提拔任用,不予参加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