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及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本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地方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 四、负责本市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
六、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八、拟订实施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和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九、负责本市医药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指导本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及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区县各部门干部医疗保健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实施工作,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十四、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市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负责医药卫生行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服务价格。
十五、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拟订本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点: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B座)
邮政编码:10005
2010年北京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