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农委),是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农村发展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农工委)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干部处、研究室、社会管理处、法制处、发展规划处、产业发展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社会发展处、农村改革与经营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山区建设处、特需农产品办公室、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等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及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农村纪工委、监察处。
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经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实施。
2.研究拟订本市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新农村建设的行业(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协调、督促各项规划的落实;组织拟定财政支农资金计划安排,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
3.研究提出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划、意见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指导涉农国有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4.承担完善本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组织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组织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5.组织提出本市新农村建设的综合项目方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基本建设规划方案,以及农业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并综合协调、督促落实。
6.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和建议,并综合协调、督促落实。
7.组织指导本市农产品流通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搭建市场信息平台;负责开展农业区域经济合作;负责特需农产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8.参与编制、修订本市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协调、推进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
9.研究拟订本市山区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县合作和山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
10.负责本市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和市属工作部门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
11.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