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区纪委是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区委工作机构,区监察局是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区委、区政府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
(二)受理对区属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受理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区、乡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区、乡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检查和处理区属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调查处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区、乡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有关制度、规定。
(五)对全区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向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协助组织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及基层纪检监察主要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