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尽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问题,是事业单位各项问题中最突出的一部分,在人员‘入口关’‘使用关’‘分配关’等环节能不能做好对事业单位影响重大。”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表示。
如何应对这“三道关”?《条例》一一作出了规定——
首先,在“入口关”上,《条例》明确,事业单位应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条例》明确,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按照制定方案、公布信息、审查资格、考试考察、体检、公示、订立合同等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也要按照类似的程序进行。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有利于搞活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解决一些事业单位机关化的用人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文跃然指出。
其次,在“使用关”上,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此外,在“分配关”上,《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提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同时《条例》也明确,应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改革问题,2006年,相关文件已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1年3月颁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作出了新的部署。此次《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尽管这部分规定还比较笼统,但历史地看,事业单位职工被纳入社保体系,这一改革的步伐近年来在不断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