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7月26日电 (记者卞民德)日前,《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凡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将依法确认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法》详细区分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各类具体情形。其中,工作作风懈怠、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等行为都被纳入问责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过错的责任形式分为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两者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但不得以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问责的方式既有书面检查,也有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改变了以往“行政告诫”为主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