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市区领导班子正职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昨日公布的《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将干部交流明确为任职期满交流、回避性交流、结构性交流、机关内部轮岗或者交流、培养性交流、其他交流等6种情形。“干部交流实质上也是对干部健康成长的关心和爱护。”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林武表示。
省委同时规定,交流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得随带交通、通讯设备及其他公共物品;交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
任职满5年有计划地交流
“办法”明确提出,交流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重要岗位干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必须交流、应当交流和有计划地交流的具体规定。比如,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地交流。在同一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或者在同一班子任副职、正职合计满12年且任正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地交流。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或者在同一单位由中层正职到领导班子副职合计满15年且任领导班子副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副职,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5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有计划地交流。
部分职位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此次还对需要回避任职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正职7个职位,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和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已经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通过交流进行回避。
任副职满8年应当轮岗或交流
针对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干部在一个部门和单位工作时间过长,工作缺乏激情、难有起色的问题,省委此次对推动干部跨部门交流、机关内部轮岗交流以及党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交流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审批等工作的干部,提出了明确的交流要求。比如,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同一内设机构担任正职满5年或者担任副职、正职合计满8年的,应当轮岗或者交流。在党政机关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轮岗或者交流。在党政机关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轮岗或者交流。
“办法”特别提出“党政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资金审批监管等工作的中层正职,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交流任职,在本部门提拔的,一般不分管原负责的工作”。
同一岗位任职不到3年的可暂缓交流
但干部频繁交流可能会给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工作带来影响,对此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因为频繁交流调整导致干部心理浮躁、影响工作开展,同时也保持市州、县市区、乡镇重要职位、岗位的相对稳定,省委此次也明确规定,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领导班子一次交流的干部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党政机关同一批集中轮岗或者交流的干部一般不超过本机关同一层次干部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