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确保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随意更改程序,不准内定人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参加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报名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以拉关系、走后门、托人情、写条子、打电话、发短信等非组织活动,影响和干扰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资格,并记录在案;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参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评委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评委职责,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评分标准,禁止打关系分、人情分。对违反纪律的,即取消评委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参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考察、党委讨论等内容。如遇与面试对象、考察对象有亲属等关系,按规定须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准接受或参加可能影响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公正性的馈赠、宴请及娱乐活动。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切实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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