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度重视妇女参选参政工作,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妇联积极努力,全省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在地方性政策法规上明确刚性指标。在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时,进一步明确妇女参选参政的刚性指标。如,《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省、市两级不低于30%,县、乡两级不低于25%”;《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对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基层政权组织、企事业决策管理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等均提出明确要求;《关于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中规定,每年对培养选拔女、少、非干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在全省统一通报;《关于在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加强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要求,“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有妇女”,“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省委组织部、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带妇建”工作的意见》提出:“乡镇、街道妇联主席有条件的可以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村(居)妇代会主任具备条件的可作为村(居)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是党员的应作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
二是在女干部选拔任用上打破常规。2002年,面向全省一次性公开选拔20名副厅级女干部和14名非党干部(其中女性4人),女性干部占此次公选总数的70.58%,实现了妇女参政的历史性突破。2009年,我省公开选拔部分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将女正处级干部的任职年限由三年放宽至一年,并拿出省总工会副主席职位面向全省定向选拔女干部,有9名女干部走上副厅级领导岗位,占本次公选总数的37.5%。
三是在女性人才培养储备上创造条件。在2009年对地厅级后备干部集中选拔中,明确规定市(地)女干部不少于15%,省直机关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对符合年龄条件的优秀副处级女干部也可推荐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从而使一批优秀的女干部进入后备干部队伍。省委依托党校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优秀女处级干部培训班。近两年,依托北大、浦东干部学院、井冈山干部学院等阵地对优秀女干部进行重点培训,还分期分批选送优秀女干部到省外、国(境)外学习培训。强化实践锻炼,全省普遍采取“上挂、外挂、下挂”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女干部到关键岗位、重要部门或急难险重工作中培养锻炼。2010年,在全省组织开展的“双百名”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工作中,要求每个市(地)至少选派一名女干部,全省共选派女干部35名。同时加大女性人才库建设,储备了各类女性人才。注重发挥妇联组织作用,通过村妇代会主任培训、村妇代会直选等方式,提高基层妇女参选参政能力。村委会委员中女性比例由过去的19.8%提高到25.9%,“女村官”由过去的0.96%提高到3.1%。
四是在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上重点突破。针对人大妇女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妇女参政方面的问题,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重点问题重点解决,督办落实。针对乡镇女干部配备率低的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通知》,要求“没有配备女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当职数出现空缺时优先选配女干部”,到2010年底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提高到了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