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出台《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本报讯(通讯员 季庆阳) 近日学校党委出台了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包括十二章五十七条,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和回避、教育、管理与考核以及免职、降职和辞职、纪律和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在内容上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细则》体现了中央对用人要求上的新导向
党在干部任用上一贯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强调在干部任用上不仅要做到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而且突出强调了要以德为先,这个原则明确写进了《细则》中。
二、《细则》全面反映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安排
《细则》包括了近年来中央和上级在干部选拔任用上陆续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考察预告、会前酝酿、干部任用集体决定和票决制、任前公示、试用期制、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任期制、聘任制、交流制、回避制、干部选拔任用报告制和监督制等,既体现了对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的全面贯彻,也体现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全面推进。
三、《细则》进一步扩大了选人用人上的民主
《细则》明确了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形式,同时积极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选人用人方式。规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参与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的人数的80%;对于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首先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拥护度在50%以下(含50%)的,直接取消本次竞聘资格;在竞争上岗演讲答辩时,进一步扩大了民主样本,平时面试小组增加为15人至17人,其中的有关代表占相当比例,并以抽签方式从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产生;《细则》明确了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原则,要求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应征求全委会意见,并对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到会人数及形成决议人数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民主,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的原则,而且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细则》不仅坚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十不准”纪律要求,而且提出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建立党委组织部、纪监部门、审计室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细则》的制定是我校加强干部工作的需要,是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校十一次党代会党员和群众意见的体现,也是落实教育部巡视组对我校巡视工作反馈意见的要求。
为了制定好《细则》,党委组织部对有关干部政策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到省内外兄弟院校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细则》(草案),后根据上级新的文件要求和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做了进一步修改。2010年8月提交党委常委、校领导审查。2010年9月初,经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基本框架和主要精神之后,在校两委会委员和党代会各代表组中广泛征求了意见,又深入到每一个学院,同院长、书记个别征求意见,之后向党代会各代表组组长和民主党派、侨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通报了情况并听取了意见,经多次修改和完善之后,由校党委常委会最后集体研究通过。这次征求意见历时近4个月,参与范围多达300余人次,不仅坚持了党的干部政策,充分发扬了民主,也为《细则》的施行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