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性原则。即从公共需求出发来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公共需求决定公共供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应遵循的准则。在国际上,公众认同是界定公共服务需求的主要方法。对我国而言,看病难、住房难、上学难等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也是公众认同的公共服务需求。
国际性原则。在界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时,也需要“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应参考与我国生产力水平相似的国家或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似阶段的公共服务建设。目前,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是各国普遍公认的基本公共服务。
法制化原则。很多国家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国家法律条文,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联系在一起。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宪法,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相联系的基本公共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济、教育等。
战略性原则。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它的目的是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从均等化原则出发界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的具有“战略性”的公共产品,比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定地区贫困人口的补贴和受灾地区的补助等。
发展性原则。应充分考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对于社会成员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通过对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将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这一角度出发,当前我国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应该是缓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换句话说,可以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看作是缓解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手段。
根据上述原则,应当把我国现阶段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界定为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和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