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工作要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也是工作目标和基本职责,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系统提出的新要求。
坚持监管与发展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促进科学发展的关系。加强监管是为了促进发展,两者相辅相成。要自觉立足监管、着眼发展,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实现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统一,就要把工商行政监管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统一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来,统一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上来。既要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要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管。要在促进科学发展中体现监管职能,通过加强监管实现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
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工商行政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过程。近年来,国务院作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是推进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在监管中体现良好服务,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绝不能把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一讲监管,就放弃服务,以“管理者”自居;一讲服务,就削弱监管,放任自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就是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经营者、消费者负责的统一。
坚持监管与维权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工商部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肩负着重要责任。监管与维权的统一,就是要在监管执法中体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调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大主体,维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规范市场秩序,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既是履行监管职责,也体现执政为民的宗旨。
坚持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行政是对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法办事,依法监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是越位,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职责没有切实履行是缺位,监管不符合法定职责和程序要求是违法行政。要做到忠于职守不越位,认真监管不缺位,就要把监管与执法统一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上来,严格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案件查处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执收执罚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克服执法的随意性,纠正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的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