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决定,由中央财政每年增加300亿元,用于兴办乡村卫生事业,力争用5——8年的时间,彻底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3、中央决定,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亿元,用于乡镇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和资助贫困学生上大学,在农村全面实施两免一补,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彻底解决农民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4、中央决定,全面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中有关乡镇政权的内容进行修改,通过全面建立乡镇政权的民选、民评、民监督等等运行机制,把乡镇政权建设成为真正的民本政权,使之由目前对上负责彻底转变为对下负责,从根本上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5、中央决定,每年增加500亿元,用于保障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各级地方政府也要逐年增加对乡镇的保障。县级政府要把乡镇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统一预算,由县级财政负责统一发放。
6、中央决定,从2006年起,乡镇党委政府的任期改革为5年,在任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对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实行调动和撤换。确需调动和撤换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省、市党委政府不得直接向乡镇下达工作任务,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无权向乡镇下达工作任务。以确保乡镇党委政府能够集中精力解决三农问题,全身心地为农民服务。
7、中央决定,从2006年开始,对于农村的各种投入,将分年度由财政部直接下拨到乡镇,不再经过各级政府和部门周转。国家审计署每年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财政部资金下拨情况进行审计,对乡镇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严加惩处。
8、中央决定,切实加强乡镇公务员编制管理。按每100平方公里5名和每万人5名之和以及每个乡镇公务员总数不超过45人的标准确定乡镇公务员编制。凡现有人数已经超过此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人员,直到控制到此标准以内为止。对于乡镇公务员严重超编的,各县要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消化,确保逐年减少。在乡镇公务员人数没有达到控制标准以内之前,各级组织部门不得向乡镇选派选调生。
9、中央决定,加快实施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从2006年元月1日起,乡镇事业单位不得再新增在编人员,逐渐转变为聘用制的用人机制。属于竞争性和收益性的行业,要彻底推向市场。属于公益性的职能,乡镇要确保投入,保证此类事业的正常开展。
10、中央决定,由各级政府部门在农村收取的各种行政经费,由县乡两级分享。其中,乡镇分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补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