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
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制定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时期要努力实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各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
1995年 10月 18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35号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管 理 , 防 止 重 复 抵 押 , 保 璋 低 押 债 权 的 实 现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
Digg排行
本周热门内容
相关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