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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参考
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日期:03/04/2010 21:41:30 点击:421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怎样召开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期一般在15天左右。近3000名代表按各选举单位组成35个代表团出席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要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正式会议举行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会议正式开始后,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报告;听取有关议案的说
日期:03/04/2010 21:40:32 点击:22859
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
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
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 选举人大常设机关;
6、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人大代表
日期:03/04/2010 21:39:37 点击:25039
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职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有些同志曾提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算执行代表职务,其理由是,只有在代表大会上才能作出有权威性的决定和决议。这种意见显然是不妥的,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1、从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代表的职权是不一
日期:03/04/2010 21:38:35 点击:17040
什么是选举?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
日期:03/04/2010 21:37:36 点击:28224
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是指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开初为共同纲领)并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的党派和团体以及有关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
日期:03/04/2010 21:36:57 点击:6216
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机构设置
1、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工作组
政治法律组  财政经济组  文化教育组  外交组
国防组    民族事务组  华侨事务组  宗教事务组
2、 学习座谈会干事会
3、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处
4、 文化俱乐部
5、 政协全国委员会会刊编辑委员会 人民政协的性质
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机构设置
1、 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工作组(委)
日期:03/04/2010 21:36:29 点击:8275
历届主席
第一届 毛泽东
第二届 毛泽东(名誉主席) 周恩来
第三届 毛泽东(名誉主席) 周恩来
第四届 毛泽东(名誉主席) 周恩来
第五届 邓小平
第六届 邓颖超(女)
第七届 李先念
第八届 李瑞环
第九届 李瑞环
第十届 贾庆林
日期:03/04/2010 21:35:49 点击:678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2237人,2008年1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99人)
马中平、马庆生(回族)、马富才、王占、王刚、王广宪、王巨禄、王凤超、王玉庆、王生铁、王全书、王众孚、王国发、王学仁、王富卿、毛林坤、方兆祥、邓朴方、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田聪明、白玛(藏族)、白立忱(回族)、仝广成、冯国勤、邢元敏(女)、邢元敏、朱维群、仲兆隆、任启兴、刘志忠、刘志峰、刘泽
日期:03/04/2010 21:34:37 点击:8547
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地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资格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民不仅有本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
日期:03/04/2010 21:34:07 点击:8306
怎样确定选举日?
所谓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年龄的截止日期。之所以要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主要是因为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都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不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选民 登记就无法进行。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各选区必须按统一的选举日协调工作。
选举日的确定应依法进行。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必须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5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
日期:03/04/2010 21:33:40 点击:9013
什么是选区?在何种选举中才有划分选区问题?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选区根据什么原则划分?
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划分有两个原则:
1、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
日期:03/04/2010 21:33:19 点击:8607
什么是选民登记?进行选民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 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是:
1、要选好登记员,建立登记小组。登记员应选调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和有一定文化的人担任。
2、培训好登记员,使之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登记的时间和
日期:03/04/2010 21:32:46 点击:12627
怎样掌握聚居境内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聚居境内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1、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2、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 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
日期:03/04/2010 21:32:15 点击:6955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为:
1、候选人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2、表决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其组成人员共计155人,除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1人实行等额选举外,其余委员134名实行差额选举,共提名
日期:03/04/2010 21:31:48 点击:8396
一、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1、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则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
    所谓社会存在是指人类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是人类物质生活要素与条件的总和,它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以及交往实践等,其中,主要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所谓社会意识是指人类社
日期:10/10/2009 17:57:03 点击:22646
1、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价值的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需要和要求;一是客体的某种性质、性能。
2、价值的客观性
价值与人的需要相关,但是,一方面价值要以物质的或精神的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需要的产生和满足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社会的、实践的制约。
3、价值的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的表现:
第一,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是否能够从可能变成现实,并不取决于事物本身,而是取决于人;
第二,价值关系是主体在实
日期:10/08/2009 20:25:06 点击:9849
实践标准的辩证性质
第一,承认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即承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
第二,承认实践检验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过程,即承认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
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
日期:10/08/2009 20:09:45 点击:9428
    即党对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恩格斯在反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内以理论家和领袖自居的“青年派”的斗争中,首次阐述了领导干部的条件。他指出,要在我们党内担任负责的职务,仅仅有写作才能和理论知识是不够的,领导者还需要保持普通一兵本色,熟悉党的斗争条件,具备久经考验的耿耿忠心和坚强的性格。实际上从德、才两个方面论述了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党的十二大以前没有在党章中规定过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但是,我们党的许多主要领导人都在各种会议和著作中阐述过这个问题。1937年5月
日期:02/09/2009 20:33:00 点击:16190
  邓小平在1977年5月的一次谈话中提出的重要思想。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知识是人们实践经验的总结,知识越丰富越有利于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人才是拥有较多知识和具有各种专门知识的人们,包括不同层次的各类知识分子,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骨干力量。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因此必须克服鄙视知识、歧视知识分子的思想,充分信任和依靠知识分子。
日期:02/09/2009 20:33:00 点击:7601
    指政党固有的根本属性。列宁曾对党性作过许多论述。他指出,严格的党性是高度发展的阶级斗争的随行者和结果,它要求在对事变做任何估计时都必须直率而公开地站到一定社会集团的立场上。列宁认为一个党员有党性的表现应当是:对党绝对服从,最积极地、直接地、公开地参加自己党的工作。1941年,刘少奇在《论人的阶级性》一文中,对党性做了高度概括。他指出: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者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就是无产者本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现。这里,列宁和刘少奇都强调,
日期:02/09/2009 20:33:00 点击:7340
    党员权利指党员应当享有的受到党章保护的政治待遇。党员义务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应尽的责任。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章程中是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章程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10页)在党章中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两个基本原则:(1)体现了党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它要求每一个党员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受到党章的保
日期:02/09/2009 20:33:00 点击: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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