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中新网2月2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新华网 胡锦涛温家宝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
1995年 10月 18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35号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登 记 管 理 , 防 止 重 复 抵 押 , 保 璋 低 押 债 权 的 实 现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
【法规分类号】303401200013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 【文号】 【题注】(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 联营企业; (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 禁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颁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1.10.27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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